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以及在結婚之后的債務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很多人不懂得什么是夫妻個人債務以及正確的處置方式,針對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置?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概念
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商定為個人擔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置辦房屋等財富擔負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商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商定由一方擔負的,能夠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商定準繩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立效能,除非債權人事前曉得該商定或者事后追認該商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為一方個人財富,附隨這份遺言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承受遺言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當,他方無清償義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贊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擔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籌資從事消費或者運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當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施行違法立功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范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商定由個人承當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富從事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應用夫妻共同財富從事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贊助與其沒有撫育義務的人所擔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立功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富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富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富為別人提供**所發作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置規則
(1)《婚姻法》的相關規則:
a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b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2)司法解釋所肯定的推定規則:
a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益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則情形的除外。
c 最高****《關于****審理**案件處置財富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實行撫育、奉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富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富清償:
(1)夫妻雙方商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贊助與其沒有撫育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籌資從事運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當的債務。
d 《民通意見》第43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運營或者承包運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富,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富清償。
e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 第十八條 **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歸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運營。